附表編號00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簡言之,雖然於拍賣時會一併於予查封,現場測量建物面積、建築型態、建築材料等,並囑託地政繪測量成果圖及謄本標示部上編列查封建號,跟一般交易買賣最大之不同;係為輔助拍賣執行程序,拍賣中房屋依該臨時編定建號,可以申請謄本及建物平面圖,將增建建物一併拍賣,完善房屋之權利移轉,且可避免日後衍生之糾紛但即使有了臨時編定建號及臨時編定建物平面圖,亦不能依此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房子拍定後於權利移轉登記書核發同時,法院亦已發文囑託塗銷未保存建號及平面圖登記,從此未保存部份,在地政事務所塗銷,所以既然本來就是未保存登記建物,也不會因為拍賣併附移轉而變成可以登記。
未保存登記建物就一定是等於違建嗎?
答案當然是不一定
而且建物所有權保存登記制度,並非強制規定,有些建物已按建築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甚至已經核發使用執照,但建物仍可選擇是否去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請領所有權狀就沒有強制性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只是方便建築管理及實現都市計畫的行政措施;有些人也許沒有貸款需求或無後續移轉之考量,這樣之情形下就沒有一定辦理保存登記需求而這類已依法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物,表面看起來沒權狀,也沒有保存登記,其實這樣子的未保存登記建物就不等於是違建。
沒有依法請領建照或領有使用執照建物就一定是違建嗎?
答案還是不一定!!有些案件的未辦理保存登記,為建築法頒布實施建築管理前所興建之建物,既然當時還沒有準據法,何來的違建?
一、且依據各縣市「實施建築管理前」,還要看各鄉鎮公所為個別主管單位,分區域、都市計畫區、還是都市計畫外,及公佈施行時間為基準日之認定;依內政部91/03/19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辦理。
並為下列認定:
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係指當地都市計畫公布實施之日期。
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係指當地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公布之日期。
前2項以外地區,本部訂頒「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依該辦法指定實施地區之日期亦適用之。
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均應實施建築管理,尚無需認定實施建築管理之基準日期。
二、建築管理辦法實施管理前建物,應先查明該地區之公佈施行基準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取代使用執照,以證明舊有房屋之合法性,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2 項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2.門牌編釘證明。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憑證。5.繳納電費憑證。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建築物坐落非都市土地應附「實施區域計劃建築管理辦法」公布日(66年1月19日)前建物已存在證明文件。